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等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