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挖湖造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并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