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配套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委托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设计方案:(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二)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三)实行分户控制。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