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