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