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