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应退还热费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