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住宅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未验收移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验收移交后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内的由热用户负责,入户阀门外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及以外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内的由热用户负责。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以用地红线为界。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