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计划,并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