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擅自排水放热;(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