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实际检测居民热用户温度不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经营企业可以不予退还热费:(一)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二)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不予退还热费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