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实际检测居民热用户温度不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经营企业可以不予退还热费:

(一)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不予退还热费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