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测温申请。经两次(间隔不少于五天)检测低于标准的视为供热不达标。具体测温方法按照《吉林省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经实际检测居民热用户温度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热用户退还当月热费:
(一)温度为二十至十八摄氏度(不含二十摄氏度),退还百分之十五;
(二)温度为十八至十六摄氏度(不含十八摄氏度),退还百分之四十;
(三)温度为十六至十四摄氏度(不含十六摄氏度),退还百分之七十;
(四)温度为十四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四摄氏度),退还百分之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