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供热手续。但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内不予办理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