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应当正常用热,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统一缴纳。但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后的热费由购房者负担。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