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应当正常用热,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统一缴纳。但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后的热费由购房者负担。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