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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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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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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