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后,按照批准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供热;热经营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热需求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区域。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保证热源稳定。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