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有关供热工程和设施的验收。

供热工程和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