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有关供热工程和设施的验收。供热工程和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