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或者在职期间去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