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的,其省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