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如果会议期间不能查清,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