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并作供职发言。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拟任命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继续提名担任原部门领导职务的可不再作供职发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