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