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