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销、批准撤销和批准罢免职务的,由原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请。

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