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二十二条有效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和延边林区分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