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和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