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决定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其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另提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