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其中,按规定经过向社会公示的,应当附有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请求;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调查和结论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