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