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