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标准化法律法规,普及标准化知识,交流推广标准化经验,支持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