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