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积极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