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将有关标准化专业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发挥专家智库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设标准化专业或者课程,开展标准化专项研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申报业绩成果和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