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