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者主要技术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