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