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