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打造团体标准品牌,推动在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应用先进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