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汇总分析。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即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即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