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标准化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地方标准在实施中需要解释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