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方标准相关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对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