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标准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