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引领性,提高标准质量。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