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制定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