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制定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