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城镇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实际需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作业车辆停放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住宅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