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八条有效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拒绝收集、运输,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