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可回收物,由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约定收集、运输。

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由管理责任人交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管理责任人每日定时交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