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员;

(二)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收集时间;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