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等单位,应当结合其服务管理的行业特点,组织实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